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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分别参见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在该宪法的前言和宪法正文中的第18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信仰自己所选择的宗教; 提供条件,让少数民族信仰和实施自己的宗教。在伊斯兰教以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禁止穆斯林放弃伊斯兰教信仰,一旦违反将受到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惩罚的规定。
[16]从以上规定看,巴基斯坦以严厉的刑法保护宗教信仰,避免宗教信仰权遭到侵害,宗教感情遭到伤害。[10]可见,只要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巴基斯坦公民就可以享受到宗教自由权。摘要: 本文从巴基斯坦宗教自由现状、宪法与刑法对宗教自由权的保护、巴基斯坦国内法律与国际人权宪章关于宗教自由权规定的比较分析等几个方面对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进行分析探讨。仅仅因为对先知出言不敬就处以死刑,这与被告的行为的违法性不相称,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过,由于并没有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巴基斯坦并不受该公约的约束。
[1]其中莫哈吉尔派是在印巴分治时期移民到巴基斯坦的穆斯林少数派。宗教自由权不仅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包括举行宗教仪式、保持宗教习俗等方面。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 12.6 亿人,是 2002 年的 13 倍。
作为释义学的新路径,一方面希望藉此把宪法的适用拉回到文本,正视规范内部整合不足的问题。第 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在这种观念指导之下的有代表性的国际性和地区性文件,如联合国 1966 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对两类权利都设计了不同强度的保护机制。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三) 取消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中的歧视性制度安排由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结构所导致的普通公民基于城乡身份的不同而获得社会保障资源的差异,是最典型的歧视性制度安排。[14]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贸易与人权保护》,载《欧洲法通讯( 第 2 辑) 》,卢建平、古秀环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7 页。
[7]在中国大陆,社会法之范围歧义颇多,有学者概括出狭义、中义、广义、泛义四种层面的社会法概念,其中,狭义之社会法等同于社会保障法,[8]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以及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本文采用解释学意义上的社会宪法概念,并为论述的方便取其狭义,即社会宪法是指与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的集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不能被解读为社会保障二元化制度结构的宪法依据。
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传统人权和以社会保障权为核心的社会权利,在救济强度上存在较大差别,后者甚至在很长时间被视为不可诉,仅具有宣言性的价值,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13] 莫纪宏:《论对社会权的宪法保护》,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3 期。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直接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之间的连接纽带,从社会保障产生的伦理基础看,强调人与人之间基本的权利平等,主张生活权利不受市场控制,这是社会保障赖以存在的基本根基。[25]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发展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统计,截至 2010 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 2.57 亿人,比 2002 年增加了约 1.7 倍。
但是,国家特别是其中的立法者在制度形成中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因此,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不可分的,相互依存的。
因此,如何帮助以及如何理解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立法者裁量权的范围,但裁量权将受到社会宪法的限制,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机关有权对裁量权行使进行审查。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08年《社会救助法( 草案) 》第 10 条规定:国家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发展社会救助事业,为社会救助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服务,支持以社会救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这一条款日益受到宪法学者的重视,从原有的作为具体的宪法上的人格权,开始向作为宪法的基础性价值原理的人的尊严发展和引申,如林来梵教授认为: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吾人可以发现,尽管西方各国有关‘人的尊严或‘个人尊严有着种种不同的表述,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其实与其诸种近似的用语在语义结构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为基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可互换的意义空间。[4] 郭明政:《社会宪法——社会安全制度的宪法规范》,见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 年版,第313 页。上述条款是政策目标式条款,并没有设定直接针对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其根本法效力的实现主要在于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引导,即国家机关特别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有义务将上述政策目标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国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以上述宪法规范为根本法基础。[3]从宪法解释学的立场出发,社会宪法则是与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的集合,是部门宪法之一,意指举凡与社会政策及社会法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宪法上之形式或实质规定。
另一方面也在既有的释义学基础上,通过对个别部门的整体观察,而以更全面的诠释循环来理解宪法的内涵,使它面对快速变迁的……社会,仍能发挥适当的规范和引导功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编辑出版的《部门宪法》一书,首次系统的从宪法解释学的进路出发,对部门宪法包括社会宪法的法哲学基础和法学方法论的特性及各部门宪法的基本内容作了详细论述。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政与地方法制发展研究所所长,兼任《当代法学》编辑。
社会权利的实现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财产权利、自由权利或政治权利的削弱,如:增加税收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可能构成对财产权的限制。[8] 参见竺效:《祖国大陆学者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考》,载《现代法学》2006 年第 4 期。
应以社会宪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实践,明确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国家责任,解决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平等保护的冲突,取消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中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上述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存权利,保障贫困者的最基本生活。具体制度、社会环境、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复杂的因果循环关系,制度的形成最终决定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却需通过法律规范来体现。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 1.03 亿人。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也迅速扩大。三个条款虽然各自独立,但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必然是权利义务的平等,所有宪法权利中都包含着平等的含义,都受平等规范的约束,因此平等作为一个宪法条文对所有宪法权利都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任何一项宪法权利离开平等原则都是不完整的。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在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上增加了概括基本权的规定,在宪法解释学的意义上,为新型宪法权利的拓展提供了规范基础,特别是社会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11]从而可以为公民社会权利的发展提供更直接的规范基础。摘要: 社会宪法,即与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的集合。
[29]上述冲突揭示了权利的根本性与制度发展的渐进性的社会矛盾,这一矛盾在世界宪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共性,尤其在社会权利的平等保护问题上更是如此。是直接的对公民社会权利的规定。
也是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及吉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主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根据《2010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至 2010 年年末,全国有27 个省、自治区的838 个县( 市、区、旗) 和4 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四、以社会宪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实践(一) 宪法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宪法典第 14 条的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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